大秦俱乐部欺诈消费者

新泰市群众投诉:大秦俱乐部欺诈消费者

我2018年7月份在新泰大秦健身俱乐部办了个健身卡并且签有合同,合同规定预交保证金600元,一年健身打卡120次后,退还保证金并赠送一年的健身卡,2019年7月我完成打卡任务,但至今大秦俱乐部不履行合同规定也不退回保证金。前老板和现老板在转让该店期间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未提前通知会员,现在又不履行合同,两个老板都在耍赖。我只能求助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履行合同。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10-12回复:您好,您好,收到您的投诉后,我局青云所工作人员2019.10.11日8时40分给您电话让您提供证据并来所进行调解,您表示没空参加调解。因为您多次就一个问题进行投诉,我们多次与商家联系调解,商家负责人李总明确表示不参与调解,让您走诉讼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及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之规定,请您走诉讼程序。  工作人员已电话回复您。工作人员:董雷 王磊 崔梅,联系电话:723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