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新泰市群众咨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1年7月成立的公司,开的工程发票,老板说是污水处理的工程款是否享受减免政策?财税2012 10号文件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享受这政策吗?免税吗?


新泰市税务局在2019-05-21回复:您好,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您描述的污水处理项目不够详细,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者拨打0538-726250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