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投诉:收取滞纳金问题
一、新汶自来水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客户应有缴费提醒业务。二、对客户每月迟交的自来水费收取滞纳金,对不对?依据是什么?是不是霸王条款?三、客户缴纳的滞纳金为什么不给客户开正式发票?起码应该开具财政部门管理的收据,这是不是典型的小金库?是不是偷税漏税?望给予处理。
新泰市水利局在2019-07-03回复:您好,1、用水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缴费期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期间双休日正常收费。至今已经执行了20余年。 2、合同同时约定缴费期间未结清水费的,逾期收费系统自动产生违约金。只要不逾期,是不会存在缴纳违约金的。 3、因用户违约情况较少,专人管理开具正式发票,用户可以持违约金收据到收费室记录,换发正式发票。违约金足额入账,不存在偷漏税行为。 收费期15天,已经尽量方便用水户结算水费了。 在此希望所有用水户都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水费,那样也就不存在违约金了。如果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新汶自来水公司,电话:7310559。最后,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