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咨询:工伤及伤残鉴定
请问,我父亲煤矿工人,1999年井下作业时候腿部骨折,矿上负担了医疗费,2016年做的手术,取出钢板。请问,现在能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吗?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03-25回复:您好,1999年时所出的事故伤害超过一年的认定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之规定无法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伤残鉴定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方可申请。社保科,咨询电话:7239679.